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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出境人士没有金额限制,但是被海关人员查问时,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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