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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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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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