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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 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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