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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保护法优生保护法是日本于1948年7月13日颁布,同年9月11日施行。
共9章、39条,另外加附则1条。至1987年已作了多次修改。该法的目的在于从优生学的观点出发,防止增加劣等后代,保护母亲的生命和健康,促进日本人的健康;提高日本人口质量。内容包括总则、优生手术、母性保护、都道府县优生保护审査会、优生保护咨询所、手术的申请、禁止和其他,罚则及附则。正文以防止生育不良子孙为目标,以身体和精神残疾为由强迫当事人接受绝育手术。“优生手术”实施与否先由医生判断,而后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的审查会通过。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可以绑住身体,使用麻醉药,甚至可用欺瞒手段哄骗当事人。被实施手术的人若已婚,则通知被手术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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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优生法。
1919-1920年,优生学传入我国。潘光旦为宣传优生学,作出了开拓性的工作,写有《优生学概论》、《优生学原理》、《优生与民族》、《优生与宗教》等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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