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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年龄在45岁以下(196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备报考博士班资格:
1. 持 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以下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硕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具符合 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硕士学位者。3.具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4具符合 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二)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年龄在40岁以下(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备报考硕士班资格:
1. 持 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学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2.具符合 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学士学位者。3.具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4.具符合 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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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年龄在45岁以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备报考资格: 1.持 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以下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硕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具符合 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硕士学位者。 3.具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4具符合 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年龄在40岁以下(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备报考硕士班资格: 1.持 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学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具符合 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学士学位者。 3.具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4.具符合 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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